《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合乎安全性标准或者剧毒、危害食品,对人体身体健康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11月29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改草案修改稿)》展开审查会,一审中被移除的因食品犯罪被平刑责的经营者终生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改动后再行被载入。从去年9月开始,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改。
此次草案展开二次审查会,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对违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该严苛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责任刑责以外,还要增大信用惩戒的力度。根据上述意见,修改草案修改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合乎安全性标准或者剧毒、危害食品,对人体身体健康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单位被注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必要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专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此外,修改草案修改稿还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有可能具备较高程度安全性风险的食品,不应及时明确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告并向社会发布;再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不应根据必须实行责令停止购置、销售涉及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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